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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坤 孙少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意蕴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8-05 08:47  点击:660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其所蕴含的丰富法理意蕴,既展现了对西方现代化的全面超越,又包含了对传统法理思想的革故鼎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关系、重大原则等理论体系,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而言,能有效破解法律规则意识、法律价值衡量、法治程序逻辑和法治情境逻辑缺陷的难题。中国特色为改变法律规则意识不足提供了新要求;本质要求为寻求法律价值衡量平衡提供了新视角;重大关系为弥合法治程序逻辑分歧提供了新方法;重大原则为消除法治情境逻辑滞后提供了新方向。中国式现代化内生的法理意蕴,有助于构建我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开创一个深入研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学新范式,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理支撑。

阅 读 导 引

一、引言

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法治思维意蕴

叁、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法治逻辑

四、以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创新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

五、结论

一、引  言

邓小平同志说过:“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强调:“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首次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进一步深化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概括形成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初步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使中国式现代化更加清晰、更加科学、更加可感可行”。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系统提出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好若干重大关系,丰富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任何现代化在发展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与之相匹配的法理作为其法律制度和国家治理的基础性支撑,以便更好地推动现代化长久稳定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巩固和发展同样不可或缺。不同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研究是从法治视角观察和分析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意蕴研究是对“中国式现代化”这一政治主题通过法学视角,揭示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本身而孕育的法理内涵;或者说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的法理诠释,以实现政治学和法学两大学科在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主题中的有机结合,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提供坚实法理支持。基于“中国式现代化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基本共识和具有标志性的学术话语”,“中国式现代化必然需要基于法理视角的深度诠释”。然而,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原创性思想理论体系主要形成于党的二十大报告之中,首先作为政治话语提出,学术观照时代,因而学术界也多从政治话语的角度展开理论研讨,法学界又倾向于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角度进行论证,鲜有将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如何从政治话语转换为法学话语为视角研究其法理意蕴的,无法满足中国式现代化整体理论体系下的法理供给。有鉴于此,本文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法理意蕴为研究对象,阐释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的规律性和特殊性,从中国式现代化理论体系中撷取法理珠玑,以期拓展法理学研究的疆域,突破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法学旧范式,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法学新范式,用中国式现代化内生法理去解决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面临的问题,从而创新中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法治思维意蕴

法治思维是“树立一种民间细事或国家大事都被纳入法律规范中予以调整”的思维方式。一方面,法治思维的形成有赖于法律规则意识的普遍建构。“从功能上来看,法治思维则是要促成法律规则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形成、建立或者塑造。”反之,良好的法律规则意识也能对法治思维的发展起到潜移默化的指引作用。另一方面,法治思维的形成离不开法律价值衡量作为依托。法律价值衡量为行为人提供合理的规则选择和价值指引,使其在法律规则的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主观臆断在具体案件中选择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或破坏法律价值之间的平衡。因此,法律规则意识和法律价值衡量成为推动法治思维形成和塑造的两个重要支点。

(一)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律规则意识的独特创新

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律规则意识的独特创新,为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了条件。首先,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庞大的人口规模、广袤的国土面积以及多民族的文化氛围注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必须依照内涵明确且逻辑合理的法律规则意识来实现对人民群众行为的统一规范。否则,便无法化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氛围的各类主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等领域因利益冲突产生的对立,容易造成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割裂,进而危害国家整体凝聚力和向心力的建设。“中国这么大,不同人会有不同诉求,对同一件事也会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要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14亿多中国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舟共济、众志成城,就没有干不成的事、迈不过的坎。”法律规则意识的功能就是“通过沟通协商凝聚共识”,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提供统一的是非标准和明确的行为指引,使中国式现代化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轨道良性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主要是从宏观层面通过更加全面的规则覆盖和更有活力的规则建构,为全体人民法律规则意识的形成夯实基础。其次,中国式现代化从更全面的视角提出了推动规则体系更加完善的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九大本质要求分别从领导力量、发展道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人类命运与共和新文明形态等方面展现出对不同领域法律规则创制的现实需求,这与我国倡导的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辅相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立法层面上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在持续完善宪法和主要法律规范的同时,应时代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创制了许多新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围绕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深厚法治现代化基础。最后,中国式现代化是将规则和活力有机结合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一系列重大关系。”其中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自由与秩序)这对关系至关重要,是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在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处理好这对关系是一道世界性难题。中国式现代化应当而且能够实现活而不乱、活跃有序的动态平衡。”中国不断通过政策试点和试行总结经验和成果,为推动立法顺应社会和时代需要提供了经验借鉴。而这一过程正是活力和秩序相结合的过程。通过政策试点的方式,提前发现规则运行和秩序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再运用政策弹性作出合理调整,转化为法律法规,确保在全国范围内所实施法律法规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中国式现代化在构建更具活力、更加全面的法律规则体系以便实现对全体人民法律规则意识促进的同时,也完成了对资本主义现代化法律规则意识的全面超越。首先,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法律规则意识上存在活力不足的缺陷。虽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总体上更加完备,但由于其统治阶级将自身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视为终局性的制度和模式,导致其不仅缺乏对规则改革的动力和规则修复的决心,而且进一步引发其在遭遇新问题时法律启动缓慢、实施迟缓。如在应对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经济(金融)危机、贫富差距等问题上,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集团内部受到本阶级既得利益固守和阶层固化等影响,往往分歧和障碍巨大,无法快速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调整新的社会矛盾、解决社会新问题,致使此类问题不断累积、积重难返,广大人民长期深受其害,“成为金钱的奴隶、物质的奴隶、资本的奴隶,处于贫困、异化和痛苦状态之中”。而中国式现代化却以其独特魅力,通过政策转化等方式灵活快速地建立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化解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提供及时的解决方案和规则支持。其次,资本主义法律规则体系在服务群体和受益群体上体现出了其狭隘的片面性。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和规则制定逻辑,决定了其法律规则意识始终是以维护大资产阶级群体利益为核心;对与普通人利益攸关的问题的关注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都缺乏最基本的意愿。特别是在维护普通人利益和大资产阶级利益之间何者为先的选择上,其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也总是呈现出向后者倾斜,甚至呈现出一种不惜牺牲普通人利益来维护少数大资产阶级利益的零和博弈特征。“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灭”,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的本质是以牺牲普通人利益来增长资产阶级群体利益。因此,资本主义的法律规则也必然是为这种社会和经济现实运行方式所服务的。在资本主义内部存在这样一种观点,以“涓滴效应”为模型,幻想早已赚得脑满肠肥的大资本家们基于善心,能够挤出一点利益给处于社会底层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达到社会各个群体在经济发展中共同受益的目的。而现实是,大资本家不但不可能牺牲自身利益来照顾其他阶级群体的利益,而且还会利用法律漏洞和政策倾斜将其他阶级群体的剩余利益也彻底榨干。在资产阶级大财团的积极推动下,美国资产阶级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代理人不断推出符合大资本家利益的政策、法律和司法判例,这些政策、法律和司法判例又进一步巩固了资产阶级群体在规则维护和利益保障领域的优越性,造成了法律规则意识深处的实质不平等。如让司法程序和结果总是倾向于为诉讼投入更多金钱的当事人,即使其很有可能被判处严重的罪行,也能够通过金钱和解等方式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合理性乃是一种工具的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现代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之所以是高度合理的,就在于它是纯粹形式的”。而中国式现代化走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规则意识,在吸收形式合理性要素的同时,完全致力于以满足全体人民多样化需求为核心的实质合理性。不仅使得对全体人民的需求满足不再只是停留在物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政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层面,还存在于每个人的多样化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精神富有(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美好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命运与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文明创新(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等层面;而且使社会秩序不再僵化和枯燥,每个人的创造潜力都能在多样需求满足后获得充分发展机会,真正做到法律规则意识立足于人民群众广泛需求的法理基础之上,是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在这一领域的全面超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国式现代化虽然在宏观层面为积极推动法律规则意识作出了贡献,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上,仍存在一些公权力法律规则意识不足的问题需要解决。这方面问题主要包括:抱守旧规则、遵循死规则、滥用错规则。一是抱守旧规则。这一现象的存在源自规则的实施者在运用规则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固守落后于现实需求和实际状况的规则意识。面对法律法规已然更新或社会生活和交易习惯已经发生改变的事实,规则实施者由于缺乏学习新知,远离人民群众的实践需求;或者是基于放弃旧规则所附随的既得利益的不甘心,依然坚持以旧规则处理新问题,致使规则实施对象的正当权利遭受侵害。二是遵循死规则。出现这种现象的表面原因是规则实施者所依据法律的规则意识过于机械,不能透过法律规范的文义去理解规则背后的内涵和立法目的。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缺乏对规则的深度理解能力,导致其不能从规则适用情境和规则体系整体语境中对规则内涵作出正确理解并加以适用。叁是滥用错规则。主要为部分公权力实施者对规则适用主体和规则性质的适用错误。而滥用错规则的根源,部分原因是公权力实施者的法律规则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规则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方法等的正确认识,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权力本位意识。同时也有规则实施者存在着枉法裁判等有违法律规则意识的行为,通过曲解规则的方式为自己的徇私舞弊打掩护。

(二)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着法律价值衡量的全新尺度

首先,中国式现代化蕴含了丰富的法律价值衡量内涵,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创造了条件。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蕴含了丰富的法律价值追求。这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中有着最突出的体现。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蕴含了通过党的坚强领导和正确道路的指引维护社会秩序的秩序价值追求,“实现高质量发展”体现了发展过程中要遵循效率与公平双重价值追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意味着民主过程要坚持人人参与的人权价值追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则表达了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人人享有的平等价值追求以及冲破物质和精神束缚的自由价值追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统筹了从区域生态到人类整体的生态和安全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体现了法律价值间基于价值衡量互相转化的内涵。这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需要正确处理的六对重大关系中有所体现。如“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无止境地向自然索取甚至破坏自然必然会遭到大自然的报复”,阐释了对生态安全价值的罔顾会对人类社会的其他法律价值造成全面冲击,也即自然对人类社会的全面“报复”。“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效率,又要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实现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表达了更高经济效率推动更加公平的社会需求,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反过来也在推动经济增长效率的提升。“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内含了和平安全的环境是经济效益价值提升的重大支柱,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也在进一步巩固蕴含和平安全价值的内外部环境。中国式现代化对法律价值转化的理论创新,体现了法律价值之间不仅存在互相平衡关系,更是一种互相转化、互相促进、有机统一的关系。

其次,中国式现代化突破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价值理念在社会关系范畴内衡量的僵化特质,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重新审视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益、自由等法律价值衡量的意义和尺度。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均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意蕴,展现了冲破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立足于人类和社会发展更高法律价值追求的目标。“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大都经历了对自然资源肆意掠夺和生态环境恶性破坏的阶段,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往往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严重问题。”这类行为的危害性后果仍延续至今,造成了严重的全球环境和气候危机。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若一味追随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法律价值观,只会对全球环境和气候危机毫无作为,这既不符合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更不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利益。试想没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公地悲剧和以邻为壑将随处可见,损害者受益而受害者分摊损害后果的不公平现象将不可遏制,人们失去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亲近自然的自由追求,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也会走向崩溃,而这一系列后果背后又深刻威胁着人们的生存安全。最终,当一片区域因环境损害变得不适宜人类居住之后,过往所有对经济效益增长的希冀都会成为空中楼阁。显然,抛弃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目标价值的遵循,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益、自由等法律价值就会失去意义,或者说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中本就汇聚了各种法律价值遵循的要求。而这正是纵容对生态环境无止境掠夺的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衡量最发人深省的地方。“法律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促进,本质上是传统法律在生态文明这种新的文明形态中的系统转型和创新发展。”中国式现代化从各个层面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体现了对法律价值衡量的全新生态尺度建设。

最后,中国式现代化改变了完全以物质为中心的价值追求理念,进一步将精神力量提高到与物质力量并重的要素加以追求;也改变了西方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衡量在追求物质力量过程中日趋走向精神狭隘的局面。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中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则更为直接地提出“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的内涵。资本主义法律价值观热衷于表达物质追求或者擅长对依附于物质资料的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效益、自由等法律价值之间进行衡量,缺乏对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领域的价值和权利进行思考。比如发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为全体人民提供平等易得的高等教育机会,加强全体人民精神文化建设和推广,这在资本主义以物质财富为中心的法律价值观中是无法得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既看到了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之间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又认识到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精神力量的塑造,最终实现“促进物的全面丰富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中国式现代化法律价值追求中,法律价值衡量以促进社会物质效益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为最终归宿,并实现人与人之间在精神文化领域的平等享有、公平分配、自由选择、获得精神效益转化和免受精神奴役。

中国式现代化在法律价值衡量上体现出对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全面超越。“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当今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律价值衡量的态度,实质上导致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之偏离。即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虽然在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表达了对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最高追求,但在具体法律价值衡量过程中却暴露出对效率价值目标的特殊偏袒。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策法规之所以总是倾向于大资本家,是因为其逻辑内核就是致力于维护这一群体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资本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对良好生态和生命健康造成风险的生产和消费之所以总是向贫民区汇聚,同样是基于资本主义对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狭隘认知。此种认知虽使大资产阶级能够通过政策法规优势创造出更大的资本效率,但同样造成了贫困人民的生存环境和生命健康的价值无法和所谓的经济效率价值最大化需求相对抗。换言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价值、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安全价值在现实中都必须让位于经济效率价值。同时,效率价值至上的观点已逐渐渗透到资本主义法学理论之中,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主导思想。“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而“最珍视它们的人”则往往被认定为愿意为之付出最多金钱的人。这种对经济效率价值的崇拜从政策层面,通过法学理论的指引扩张到整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之中。另一方面,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效率价值的崇拜隐含了效率至上—资本至上—资产阶级利益至上的逻辑链条。即在充分发挥效率价值的过程中,将资本对社会的控制提升到一个空前的高度。如此一来,任何其他法律价值和人的需求甚至人自身,都可以通过效率价值转化成为促进效率提升的工具,而资本就是衡量效率价值高低的唯一尺度。因此,虽然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法律宣称将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高法律价值追求,但在实践中社会公平正义的含义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即行政执法和司法自由裁量过程中蕴含了对金钱赔偿抵消严重刑事责任的逻辑合理性。因为通过金钱赔偿可以补偿弱势群体受害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蒙受的因财富分配不公导致其各项基本欲望难以满足的困顿。迫使其基于现实生活改善的需要不得不接受金钱赔偿,从而主动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这一处理方式无疑在赋予资产阶级群体作为侵害人时的优越地位,而将金钱作为惩罚主要手段的责任承担方式,既不能对资产阶级起到实质的惩罚效果,又会使资产阶级在司法惩罚环境缺失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张对资产的贪婪欲望,以便加倍补偿自身在司法赔偿中的金钱损失。最终只会带来以进一步蚕食非资产阶级民众的各项基本权益为代价来换取资产阶级群体高额收益的结果。就本质而言,这一法律价值衡量方式,让法律成为资本控制的工具,资本家通过金钱赔偿的方式对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作出了明码标价,导致效率价值以外的其他各项法律价值追求遭受长期侵蚀,法律的价值衡量本身被异化成为了资本衡量的化身。相反,中国式现代化在中国特色、本质要求、重大原则和正确处理六对重大关系中,蕴含了既重视效率价值又确保其他法律价值得到维护的本质要求,避免了对效率价值无度追求而使其他法律价值追求逐渐边缘化的危险,有效地遏制了资本无序扩张、引导了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中国式现代化在宏观层面上对法律价值衡量的法理创新贡献突出,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对法律价值衡量的思维固化和能力薄弱问题。部分行政、司法人员由于掌握了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和司法自由裁量权,受到长期经济至上的惯性思维和简单化处理案件的惰性思想影响,在执法和司法中仍然以效率价值作为价值衡量的准绳,并没有将公正、安全、生态等法律价值充分运用到法律价值衡量中。如在颁市毒地案的二审判决中,二审法院虽然将诉讼双方利益平衡充分运用到裁判中,却没有将落实环境责任的公平正义价值完全融入到判决结果中,导致此案争议颇多,上诉人申请再审。其中,仅将效率价值作为衡量案件的唯一依据是重要原因。部分法官既没有看到社会主要矛盾悄然发生变化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实现生态安全等法律价值的强烈需求;也没有对案件背后的法律价值冲突之间如何取舍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回应,存在为实现法律的效率价值而剥夺其他法律价值需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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