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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宇:论数字法院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4-08-18 11:00  点击:768

摘  要:作为数字中国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数字法院建设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命题,秉持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构成司法领域的重塑性变革。数字法院建设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司法为民理念与科技创新精神在数字中国战略实施中的有机结合。不同于传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数字法院建设是法院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的方法路径,其依托大数据手段建立覆盖审判执行各领域的数字场景模型,对内实现不间断的质量评查和风险预警,对外升级诉讼服务、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实现了法院工作理念、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治理方式的再造。数字法院建设主要从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便民、数助治理、数助政务五个方面展开,遵循“数据解构—模型构建—嵌入运行”的开发路径,自下而上地形成场景驱动的业务应用体系。无论数字法院建设到何种阶段,都必须遵循三项原则:坚持法官主体地位不变、加强司法数据的安全保障、确保模型算法可靠。

关键词:数字法院;司法数据;高质量司法;数字法治;数字中国

目  次 

一、数字法院的建设动因与价值理念

二、数字法院的框架体系与实践应用

叁、数字法院的建设路径与配套机制

进入数字化时代,大数据是生产资料,云计算是生产力,互联网是生产关系,数字技术是竞争的利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推动“数字中国”战略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为“数字引擎”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顶层设计。“数字中国”建设在各个领域不断深入,不仅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前进,也深刻影响着上层建筑。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深度应用,网络互联、数据融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不断深化,传统社会加速向以网络化、扁平化、数字化、高效化、智慧化为主要特征的全新社会结构转型,这些都对司法运行方式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面对数字化改革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回应时代之变、理念之变、技术之变,把数字化意识、思维、认知、技术统筹贯穿到审判工作全流程,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释放司法生产力、推动审判业务实现系统性变革,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数字法院建设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所谓数字法院建设,是指将数字技术从单纯的辅助工具演变为一种贯穿法院工作全流程的工作方法,即通过建立覆盖立案、审判、执行、诉讼服务、社会治理各个领域的场景模型,对海量司法大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碰撞,发现隐藏在案件中的问题线索,实现不间断的监督管理和社会治理风险预警。建设数字法院,对内可以推动法院审判方式和管理方式的重塑性变革,对外则能提升诉讼服务和社会治理效能,实现人民法院整体性、系统化的数字变革。目前,数字法院建设偏重实践探索,在体系化思考和理论建构方面有所不足。鉴于此,本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对数字法院的建设动因、内涵功能、价值理念进行考察,在此基础上,系统阐述数字法院建设的框架体系和实践应用,提炼数字法院的建设路径和配套机制,并对数字法院建设的未来图景进行展望。

一、数字法院的建设动因与价值理念

数字化改革不仅是一种技术变革,更是一种思维范式的革命。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应把数字化改革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随着数字化改革深入推进,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审判方式和运行机制需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追求,需要跟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当前,司法领域受制于案多人少的社会性结构矛盾和传统审判模式的制度性约束,在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上面临不少现实困境。作为数字化时代在司法领域的产物,数字法院建设运用数字化思维方式,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全面赋能法院工作,为破解司法审判面临的现实困境、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现状:传统审判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审判体系和机制日益健全,司法审判整体水平持续提升,但由于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全面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社会公众司法获得感的“落差”亦伴随数字科技的发展而放大。

1.司法资源紧张持续加深,办案辅助力度有待增强

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量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司法资源增长速度,传统审判制度呈现力有不逮的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2年至2022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量从2012年的1300万余件增长到2022年的3300万余件,但法官人数几乎未有增加。2022年,基层法院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74件,其中有9个省(区、市)的基层法院人均结案量超过300件,最高的超过400件。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工作的基本约束条件和最大现实,任何相关制度设计都不可能摆脱这一矛盾的制约。面对巨大的办案压力和日益紧张的司法资源,诉讼效率、审判质量势必受到影响,试图依靠动员投入更多人力来保证审判质效,在事实上也已难以为继。为缓解人案矛盾以及给法官办案提供更多的智力辅助和支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推出许多改革举措,但这些措施在具体运行中的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彰显,一些司法痼疾距离彻底根除尚有差距。司法资源紧张所导致的司法质效问题,在传统审判模式下难以找到出路,必须通过法院的数字化转型予以解决。

2.审判质量缺少可靠的检验体系,司法公正感受度有待提升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灵魂与生命。以精英化、专业化、细分制为特点的欧美审判制度在其本土因繁琐、艰涩、拖沓等遭受诸多诘问,引发以“接近正义”为主题的司法变革运动。西方审判制度的部分理念规程被借鉴移植到我国后,源生性问题难解,适配性危机迭生,交织形成了审判制度独特的病灶。当前,以合议制、两审终审制等为特征的审判制度的运行效果,距离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目标仍有差距,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仍待提高,案件质量体系在内部检验和外部监督方面均存在问题。

在内部维度上,司法运行缺少一套可靠的体系化的质量检验机制。传统司法主要依靠审级监督、案件评查来保证质量,但巨大的办案压力使按期结案成为法官的首要考虑因素,案件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在繁重的办案任务前不得不退居次席,无论审级监督还是案件评查都无法系统保证案件质量。司法实践中,“案结事了”的追求常常异化为“结案了事”,其后果是申诉信访日益增多,不断冲击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讲,“终审不终”正是对案件质量信心不足的制度性补偿。作为事后的质量补救手段,法院传统案件评查呈现随机化、碎片化特征,缺少常态化、全面系统的“质检体系”。对虚假诉讼、裁判不当、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乃至司法不轨等情况,法院依靠常规程序难以做到主动高效准确识别,实践中往往是经过当事人申诉信访,乃至引发舆情等非正常途径才得以发现。整体上看,传统个案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对海量诉讼案件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的需求,亟待建立一条能够实现“全流程系统防错”的质检线。

在外部维度上,依靠社会外部监督和诉讼程序公开尚难达致完全的“可视正义”。无论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监督,还是社会监督,都受制于司法案件的高度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虽可发现部分问题,但难以系统地保障案件审判质量。近年来,民众获取信息的即时性、准确性、交互性等发生了质的改变,相应地,民众对司法的透明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传统司法一定程度上具有繁琐、程式化等特征,影响了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感受度。追求透明可视的“场景化正义”,亟需依托数字化手段,对传统司法中法官单向性的审判模式作出积极变革,让正义看得见、可验证。

3.司法数据深度挖掘不够,数据价值有待充分实现

随着社会转型升级,数据信息成为新时代的战略资源。近年来,全国法院普遍实行诉讼材料电子化,引发司法数据迅猛增长,其所积累的海量司法数据,成为基础性战略资源。然而,因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多数司法数据处于静态、分散、被动的“沉睡”状态。任何案件都蕴含着信息链条,孤立地看链条上的单个信息点,则很难发现问题。以往的信息系统没有将信息点与大数据进行充分碰撞比对分析,案件数据彼此之间缺乏交集、互不关联,难以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清晰地展现出来,质量监督管理无法精准全面深入地展开。同时,数据壁垒、数据孤岛等基础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数据难以在大范围比对利用中充分发挥价值。在诉讼服务建设中,海量的司法数据缺乏精准推送,当事人被淹没在数据信息洪流中,无法准确快速地找到自己真正需要的信息。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传统的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虽然能部分反映某一特定领域的问题,但针对性、时效性、有效性有待增强,特别是与建议对象的需求贴合度不够,促进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存疑。在法院内部政务管理中,大量数据停留在纸质档案中,管理的科学性、便捷性均显不足。利用好大数据这座“富矿”,发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已成为司法领域解决传统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二)破局:数字化改革让法院突破困境成为可能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加速融合发展,人类社会正在全面进入数字变革的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数字化转型为破解传统审判制度难题提供了难得契机和无限可能。大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的出现,使得人们可处理以往难以掌控的数量巨大、变化迅速、形式复杂的数据,并从中找到高度精准、极有价值的信息模式和知识结构。尽管当前各类司法数据集相对杂乱,但其中记录着大量当事人信息,以及程序行为、事实证据和裁判倾向等方面的信息,对这些原始资料的利用比利用传统调查统计方法的成本更低、结果更为真实,且保留了更多的维度和参数复杂性。在以往案件材料电子化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有条件运用司法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一步分解,能够挖掘出数据背后的规律,寻找出审判执行、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聚合集成解决问题的方案。

人民法院的数字化发展呈现“积木式创新”模式,大致可分为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数字法院建设叁个演进阶段。法院信息化建设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该阶段以基础设施和网络建设为主要内容,其外在表现是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渐次嵌入。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司法公共服务的一种手段,其重点在于通过数据生成来优化传统业务流程,总体偏辅助性、服务性、事务性,并未切入审判权运行的核心领域。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对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正式提出“智慧法院”概念,要求人民法院全业务、全方位和全流程实现网络化、阳光化和智能化,这标志着人民法院进入智慧法院时代。经过多年发展,人民法院已经建成涵盖各审判领域,覆盖诉讼全流程,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在线诉讼、调解和运行规则体系。但是,以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为名的法院现代化进程,具有较强的内部性、局域性、场域单一性特征,其作为业务的辅助性、服务性工具,主要是将立案、审判、执行、管理等工作由线下转到线上,以方便群众网上诉讼和法官在线办案,故整体水平仍处于数据生成和数据储存阶段。相关举措虽然部分纾解了案多人少的困境,但在传统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其效能的发挥已经基本触顶,法院工作流程、机制、方式本身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当前,数字科技的发展为审判体系的重塑性变革奠定了技术基础,传统审判制度已经从信息化、智能化发展量变阶段,迈入数字化全面质变的“奇点”时刻。数字法院以对数据的积极拓展运用为底层逻辑,将数字化及其功能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从依赖结构化数据到广泛利用非结构化数据

对于数据处理方式,传统上以利用结构化数据为主,依赖于法官人工输入。信息化作用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录入量,信息录入越多则系统越有用;信息采集点少,则系统的作用就大打折扣。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甚至沦为信息化系统的服务者。实践中,部分以辅助法官、减轻工作量为目的的信息化项目,反而增加了法官工作量,严重悖离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初衷。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处理,以处理非结构化数据为主。“只有5%的数字数据是结构化的且能适用于传统数据库。如果不接受混乱,剩下95%的非结构化数据都无法被利用。”数字法院建设所需要的数据主要来自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电子卷宗,且绝大部分都是非结构化数据。对非结构化数据的利用,关键是通过“小样本”训练引擎和人工智能语义理解等技术手段进行内部挖掘,对数据进行程序化、自动化处理,进而实现关键要素自动提炼。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例,通过对全市过去六年来483万份裁判文书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电子卷宗材料进行解构,在不增加人工工作量的前提下,形成13.4亿多个解构数据点,平均每份判决书可以解析出当事人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判决责任承担方式等400多个数据点。以非结构化数据为主的数据利用方式,既唤醒了海量的“沉睡”数据,又有效减轻了法官的负担。

2.从碎片化的系统到整体性的系统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于通过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领域中的应用,解决特定领域的具体问题。全国各级法院针对各自需求,先后启动了众多信息化建设项目,陆续建成种类繁多的信息化系统。这种项目化的开发方式必然存在碎片化的问题,各个系统就其功能而言,领域性特征明显,整体效应不强,缺乏系统性和规模性。与碎片化、缝合式的开发方式有别,数字法院天然是一个整体系统。数字法院建设基于相同的技术底座,更加强调协调性、系统化的机制重塑,其基本路径是推动应用场景在同一平台上的横向延伸,不断拓展覆盖广度、监管深度,实现平台贯通、应用贯通、机制贯通,使数字系统集约效能得到最大化发挥。

3.从技术业务二元割裂到融为一体

在传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审判需求与技术开发相割裂,技术与业务无法深度融合。信息系统的开发通常是先由业务部门提出需求,再由技术公司进行开发。技术公司因缺乏法律背景和办案体验,通常按照工程师思维推进项目开发。最终成型的系统虽具备基本功能,但法官往往体验不佳,使用积极性不高,导致实际成效与资源投入极不匹配。从既往情况看,一些投入很大的信息化系统使用率极低。数字法院建设则依循完全不同的开发路径,从发现问题到提出业务规则,再到数据建模、模型嵌入、后期优化,法官在数字法院场景建设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在法官的直接参与、直接开发、直接使用下,司法需求与场景开发几乎完全融为一体,机器语言与自然语言互相转化的“技术鸿沟”基本消失,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业务和技术二元割裂的传统模式。

4.从自研自用到全域共享

传统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智慧法院建设主要是由各地区、各法院自行推进。由于各法院多年来已经建成了功能类似的信息化系统,这些系统适用的标准不一,故适配困难,导致横向推广存在障碍。不同于以往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数字法院建设天然具有共享性,应用场景本身具有数字化、标准化、普适性的特质,数据库越大则筛查效果越明显。在数字法院建设中,全域推广验证,是每一个应用场景开发的必经步骤。无论场景最初由谁申报,一经建模核验,即可供所有法院共用,具有“一地突破、全域共享”的鲜明特征。

(叁)重塑:数字法院对传统审判权运行方式的变革性改造

数字法院建设既是此前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延续,更是在此基础上的迭代升级,具有穿透性、全覆盖、不间歇的显着特征:第一,大数据因其天然优势,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数据壁垒的问题,发现单个法官无法发现的问题;第二,数字法院体系下的案件管理覆盖审判执行各环节,既涉及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是全周期、全过程、全方位的案件质量效率控制体系;第叁,各类应用场景一旦建立起来就自动投入运行,永不停歇地反复筛查案件,对案件风险隐患和瑕疵差错予以追踪管理、提前预警,破解质效管理的时空束缚。正是具备上述特征,数字法院可有效解决传统审判制度面临的难题,打破与数字时代不相适应的司法模式和治理方式,对法官办案方式、监督管理形态、审判权力运行,乃至法院诉讼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司法政务管理等各个领域都进行数字化改造,带来法院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的重塑性变革,实现从“器”向“道”的根本性革新,推动法院工作从根本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迈入现代化。

1.对法官办案方式的重塑

数字技术的嵌入,推动了算力与人力的结合。通过数字化技术,法官可以将繁多、琐碎、反复循环的事务性工作交给应用程序,使事务性工作逐步实现通过系统和机器完成。数字法院建设视域下,不仅要思考数字技术与现行法律体系、制度的融合关系,还要关注其“对现有法律方法的替代效应,尤其是司法裁判中的法律方法”。数字法院建成后将全面优化法官办案的方式和效率,因为数字法院更多是由数字模块对事实、证据等进行量化处理,能够运用机器学习技术持续丰富和完善知识库,利用机器强大的计算力、海量数据建立数字化模型,从复杂的司法数据中创造出有交集的量化信息,为法官梳理案件信息、检索类案标准和识别案例异同提供强大技术支持。同时,法官办案的过程被全流程、实时、动态地置于平台的“注视”下,即在自我审查之外,法官还要受到机器评查和数据筛查的约束,对数字提示预警的核查和反馈也成为法官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2.对监督方式的重塑

传统的案件监督主要通过上诉程序、再审程序、案件评查来实现,是个案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和被动的监督。数字法院建设则有助于案件监督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从“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转变、从“个案纠错”向“系统防错”转变。在监督的主动性上,数字法院通过“个案办理—类案评查—系统治理”的审判监督流程,从个案中析出共性、典型问题,针对常见易发、盲点难点问题等设置预警节点,从立案伊始提前介入提示至判后执行全程闭环监控,将司法数据分解定位到每一件案件、每一环程序、每一个步骤,更加主动地查漏补缺。在监督的系统性上,数字法院的案件监督实现了全流程和各环节的要素智能提取、监管规则按需配置、重大敏感案件自动识别标注、关键节点的自动化管控,实现了评查在线完成、监督全程留痕、分类提示预警,形成了“责任明确、过程留痕、动态监管、预警提醒、同步督办、整改评估”的监管体系闭环。

3.对院庭长管理方式的重塑

近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中心任务之一,即改变科层制的司法行政化管理模式,以扁平化管理为目标,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是,由于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不够全面准确,也带来裁判不统一、审判质效存在隐患、文书存在低级错误等问题。数字法院建设改变了院庭长监督管理的传统方式,使其有条件立足更高维度、更广视角来审视现实中的监管难题,在全新的思维坐标中寻找新思路。数字法院将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数字化,实现数字储存、数字建模、数字行权、数字留痕、数字追踪,并将案件中的具体风险因素推送给院庭长,便利院庭长进行有针对性的“智慧阅核”,极大提升院庭长管理的精准性、有效性。例如,在上海市的数字法院建设过程中,通过数据筛查发现,个别代理人所代理案件的缓刑适用率远远高于正常水平,潜藏着重大廉政风险。针对这一情况,系统将缓刑适用率异常的代理人名单纳入监测,自动将警示信息推给院庭长,提示院庭长重点审核把关。院庭长收到风险提示后,需在一定期限内开展重点阅核,防范廉政风险。

(四)理念:推进数字法院建设的行动先导

没有理念的变化,就没有制度的改变。作为司法领域的重塑性变革,数字法院建设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命题,致力于将数字赋能、数字正义和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理念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

1.数字赋能理念

数字赋能理念源于“赋能”概念,个人、组织或者社群可以通过“赋能”这一过程,获得并整合更多机会与资源来实现目标,进而提高个人生活质量、组织运作效率,以及社群生活品质。数据是信息的载体,而信息是知识来源,知识则可以产生智慧能力。这种智慧能力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有机融合,推动了数字化改革的跃迁,实现了从技术理性到制度理性的跨越。其一,数字化是人民法院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引领力量。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后的第五种生产要素。数字法院所强调的大数据思维,主要体现在对数据的主动式、挖掘式运用。数据存在的意义不再限于提升工作便捷度和效率,而转为主要提供基础资源库及问题分析解决手段。其二,数字化是人民法院审判体系现代化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撬动点。通过数字化手段,在个案办理、监督的基础上,集成定位案件背后存在的共性问题,能为类案办理、审判监督等指明突破点与发力点,形成业务、管理与技术深度融合的模式,为驱动审判能力现代化和审判机制现代化提供新动能。通过对法律文书、办案记录、起诉状、答辩状、证据等数据进行解构和分析,揭示隐藏在数据中的未知联系和规律,能够从数据中获取司法工作的新动能,有效促进司法质效提升。

2.数字正义理念

数字正义理念最早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蓬勃兴起相关联。随着在线纠纷数量的井喷式增长,传统法院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有效应对,数字正义理念应运而生。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接近正义”运动所提出的消除障碍、确保公平、提高效率叁项基本要求的有效实现提供了内在驱动和难得契机,使物理空间上的“接近正义”迈向“物理—虚拟”双重空间的“可视正义”。数字正义理念推动了现代正义理念的发展,其本身也伴随着数字化变革而与时俱进,内涵更加丰富。第一,数字时代的正义是由科技发展塑造的正义。科技水平的提升,带来司法对正义实现水平的提升,数字法院建设是数字时代实现正义的理念、机制和过程在当今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通过数字技术实现技术逻辑和法治逻辑的融合和协同的过程。第二,数字时代的正义是可计算的正义。数字正义体现了科技时代的司法效率观和司法质量观。在数字时代,司法的质量和效率均可以通过程序予以管控,正义具有了可计算的性质。大数据技术促使粗放式的审判方式转为精细化的审判方式,从定性分析为主的审判方式转为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重的审判方式,从而实现了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第叁,数字时代的正义是可视化的正义。数字法院将司法权的运行直观展示为数据的输入和模型及应用的输出过程,实现了对办案方式和监督方式的流程再造与规则重塑。

3.以人为本理念

“传统正义观中,人在正义理论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贯彻与落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与确立自身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与基础。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必须承认人是法律之目的、本源、尺度以及最终价值。数字变革同样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近年来,《对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行业规范或法规规章,均明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保障人权、促进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安全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数字治理理念。数字法院的建设目标和价值取向都是为了服务人民,即通过实现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此外,以人为本的治理理念还要求,在人与机器的互动中,应坚持机器只扮演辅助者角色,人始终居于主体地位。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研究》2024年第4期(本文为文章摘录版,如需引用,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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