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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顺利举行
黄伟 发布时间:2024-08-25 14:57  点击:530


2024年8月17日,第十六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在北疆青城呼和浩特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果冻九一麻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及内蒙古至拙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来自30余家单位的60余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的对话”这一学术命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开幕式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院长丁鹏教授主持。丁鹏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对参会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并简要介绍了研讨会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历程。他表示,希望通过这次研讨会,能够促进学者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进一步加强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之间的对话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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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内蒙古大学副校长杜凤莲教授发表致辞。她对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内蒙古大学法学学科发展的各界人士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并向与会嘉宾介绍了内蒙古大学的历史沿革及办学成就。杜凤莲教授还特别指出了本次研讨会在探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宪法学、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方面的重要意义。她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并期待与会专家学者能够在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作出更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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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心主任杜宴林教授代表主办单位之一发言。他表示,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新时期的重要学术命题,这不仅将引发深刻的思想变革,也将赋予法学界同仁重要的学术使命和责任。杜宴林教授坚信,通过法理学与宪法学、行政法学领域的同仁们的深入交流与合作,本次研讨会将产生丰硕的成果,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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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主论坛主题发言分为两个单元。

主论坛第一单元中,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作翔教授通过对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包含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政策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在内的四大体系结构。他指出这一理论旨在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科学的法律定位,并界定各种规范类型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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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分享了对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问题的几点认识。葛洪义教授强调,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一个包容性的视角,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要面向中国实践,同时要区分知识与思想的界限,提炼出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的内容。此外,他还提出了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并探讨了如何总结中国法学中最具有自主性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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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数字政府建设对中国行政法治的影响。王锡锌教授指出,在数字政府建设的背景下,传统的行政组织结构和行为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影响了行政法治,还对程序法、诉讼法以及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王锡锌教授呼吁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数字化行政给行政法治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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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九一麻花法学院任喜荣教授探讨了代议机关宪法监督模式的中国理论。任喜荣教授认为,中国作为代议机关监督模式的典型国家,在宪法实施方面实现了创新性发展,包括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这些实践为构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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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论坛第一单元中,四位专家的发言体现了法学界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他们的见解对于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论坛第二单元中,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陈金钊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依法办事之法为何需要再次定义的问题。陈金钊教授指出,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执法者往往仅引用法律规定而不解释具体适用的理由,这种做法容易导致依法掩盖错误。他强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定义,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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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在发言中提出,构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中国的宪法秩序为基础。王广辉教授认为,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应仅仅局限于宪法文本,而应更加关注宪法秩序的实际情况,包括宪法文本内容的落实状况以及非宪法文本内容的存在情况。他进一步分析了中国宪法秩序的几个特点,如国家组织规则的理解、双代表制的代议制度、主从结构的党政关系等,并探讨了这些特点对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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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表达及其实现路径。范进学教授指出,宪法序言中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并认为这些目标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表达。他进一步分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特色,并认为这些特色在宪法中已有体现,且宪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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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苗连营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中国式现代化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制度资源、理论资源和实践资源。苗连营教授认为,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当立足于中国宪法的独特生成逻辑,即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他指出,中国宪法的本质属性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并进一步分析了宪法序言中对于国家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的规定是如何反映这一本质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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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以正当程序原则为例,分析了域外基本原则和概念在中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局限之处。他认为,行政法学科知识体系的完善需要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指引下完成,并强调行政法实践中创新举措的理论提炼和学术归纳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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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论坛第二单元中,五位专家的发言反映了法学界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为推动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下午,研讨会进入分论坛讨论阶段,分论坛础第一单元的主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法理问题”,由《社会科学战线》综合编辑部主任朱志峰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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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在发言中提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挖掘中华法系当中体现中华法治文明的智慧内容和资源,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之一。他对法系、中华法系等基本概念的内涵进行了解读,对如何正确认识中华法系,实现其当代价值进行了阐释。他认为,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超越时空的价值和意义,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文化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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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学院肖金明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的重要性,并特别关注新兴领域法学的建构。肖金明教授认为,构建自主的知识体系需要以实践为基础并经过实践检验。他还指出,制度—法治是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重要维度,在促进和保障人类文明新形态进步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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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政府学院刘风景教授从语义学的独特视角探讨了“享有权利”的内涵。刘风景教授认为,对“享有权利”的深入阐释有助于揭示权利的本质,并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他提出,将日常生活中享用美食的含义投射到权利领域,可以帮助构建出法律权利的分配、占有、利用等活动的生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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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九一麻花法学院沉寿文教授在发言中明确了中国的宪法体制的内涵,并阐述了民主集中制在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沉寿文教授认为,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实现了依宪执政与依宪治国的衔接,塑造了中国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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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曹晟旻副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利益分配与权利发展模式转向的关系。曹晟旻副教授认为,西方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并不能直接适用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战略安排之中。他提出,权利与善应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核心要素,需要将“德性公民”与“善的观念”作为权利建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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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王海军研究员在与谈中指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问题在于构建概念体系,需要在当下的时代或话语体系中重新阐述和解释概念内涵。他还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符合中国实践逻辑的重要性,并提出在权利内容设计过程中加入善的因素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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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础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党内法规与纪检监察”,由《政法论丛》主任黄春燕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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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王建芹在发言中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平行关系。王建芹教授指出,目前对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研究存在多种观点,她提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平行关系理论,认为这一观点更能契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要求。她强调,这种平行关系论有利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避免规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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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姬亚平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党内法规的秩序价值。姬亚平教授认为,秩序价值是党内法规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通过秩序价值的实现,可以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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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石文龙教授在发言中分析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状况。石文龙教授指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保障法治国家建设的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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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塔娜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纪法程序贯通面临的挑战。塔娜教授认为,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纪法程序的贯通成为重要议题。她提出,应进一步完善纪法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纪法程序的适用边界,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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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学院樊英老师在发言中讨论了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类型化的反思与重构。樊老师指出,当前对于党政机关联合制定文件的分类标准多样,但当前的分类标准具有适用困境,按调整方式将文件分为宏观指导性文件与内部管理性文件,更契合中国特色党政关系和行政法上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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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伍华军副教授在与谈中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五位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伍华军副教授指出,党内法规和纪检监察是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自主知识领域,反映了中国独特的政治和法治现象。他还分析了五篇论文之间的逻辑关系,认为这些研究从源头性问题出发,逐渐深入到技术理论和实践应用层面,展现了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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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叠第一单元的主题是“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原理与实践”,由《政法论丛》主编孙培福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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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志刚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典化问题。刘志刚教授认为,法典化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意义。他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他的理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现代化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典化问题的提出及相较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性;法典化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延伸影响;以及法典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延伸影响的化解。刘志刚教授指出,法典化是推动法律体系完善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对某一领域法律的系统化总结和研究,也是保证法律实施的现实需要。同时,他也指出了法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对部门法划分的影响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逻辑自洽性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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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冻九一麻花法学院李海平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中国自主宪法学知识体系方法论的逻辑。李海平教授将讨论限定在宪法解释学层面,并以基本权利性质理论为例,分析了中国自主宪法解释学与知识体系的方法论问题。他指出,基本权利性质理论在中国宪法学界具有浓厚的理论移植色彩,与中国宪法文本存在一定距离。李海平教授强调了回归文本的重要性,并认为宪法解释必须遵循法解释学方法论,同时要考虑中国国情变迁的过程,并提倡在多重规范内涵中的中庸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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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程雪阳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现代化重构。程雪阳教授认为,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尤其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上。他提出了领土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并指出现行宪法在实行组织层面上的政社分离后,财产方面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政治方面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没有进行区分,导致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复杂性。程雪阳教授建议通过重构集体土地财产法的方式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提出了具体的重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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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法学院翟翌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我国互联网法院体系定位的再审视。翟翌教授指出,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一个比较有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需要从信息化体系和法院组织体系两个方面进行定位。他对比分析了互联网法院与其他新型法院组织形态的区别,并认为互联网法院是独立于传统法院之外、拥有单独物理空间和组织机构的审判机关。翟翌教授进一步探讨了互联网法院在宪法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认为互联网法院应属于专门法院,并对其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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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刘静仑副教授在发言中探讨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宪法阐释。刘静仑副教授提出,从1949年至今,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财产权与统治权的融合到分野的过程。他通过财产权与统治权这对概念,分析了中国改革进程中宪法层面的变化,并认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标志着财产权与统治权分野在立宪层面的完成。刘静仑副教授强调了财产权的政治哲学意义,并认为民法典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宪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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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于文豪教授在与谈中对前叁位发言人的论文进行了点评。于文豪教授针对刘志刚教授对于法典化的讨论,提出了契机与冲击的概念,强调了法典化在完善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他进一步讨论了法典与法律的区别,并认为法典化不应被视为所有部门法的必要条件。对于李海平教授对于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的讨论,于文豪教授提出了基本权利实现需要两级保障的观点,强调了国家在基本权利实现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针对程雪阳教授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的现代化重构,于文豪教授从规范和功能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并强调了在研究中倾听农民声音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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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法学院金韬老师在与谈中对翟翌教授和刘静仑副教授的论文进行了点评。金韬老师针对翟翌教授对于互联网法院体系定位的讨论,提出了正当性、合宪性和合法性之间的关系,以及互联网法院试点性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等问题。他还讨论了互联网法院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对于刘静仑副教授对于财产权与统治权关系的讨论,金韬老师赞同财产权的政治哲学意义,认为财产权与统治权难以明确区分,强调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和财产权行使范围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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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论坛叠第二单元的主题是“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原理与实践”,由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现代法学》副主编董彦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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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罗智敏教授提到了行政法法典名称的选择,她倾向于使用“通用行政法典”,强调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接着,她探讨了法典的逻辑主线,即法典的核心价值和内在逻辑结构,提出了叁种逻辑主线:规范行政权力、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和构建整体化行政。罗智敏教授认为,“规范行政权力”作为逻辑主线最为合适,并讨论了行政行为与行政活动两个核心概念的区别。最后,她分析了法典编纂的步骤,提出了“一步到位”的观点,即无需像民法典那样分两步编纂,而是直接完成法典的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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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章志远教授讨论了行政法学与党内法规学的融合发展问题。章志远教授从学科变化的历史背景入手,指出随着学科调整和党政关系的变化,需要重新审视行政法学的发展。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融合形态,包括党的领导作为法律原则的融入、国家法律作为党内法规制定依据的现象、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援引党内法规的情况、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援引,以及党内法规促进国家法律实施的趋势。章志远教授强调了这些现象背后的挑战和机遇,并呼吁建立一种联合性的备案审查机制以解决可能出现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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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李昕教授从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了公共服务法律体系构建的关键问题,如公共服务的范围界定、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如何整合分散的公共服务领域的规则,以及如何平衡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与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她还概述了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核心要素性制度和基本特征,阐释了公共服务领域法律关系的多维度、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任务导向的制度安排,以及该体系对传统公法构造的突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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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郑晓军老师指出,目前学界对于数字行政技术的应用和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现有法律不足以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而有些学者则建议通过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来解决。郑晓军老师提出,首先需要区分哪些问题是新的,哪些是可以通过现有法律体系解决的老问题。他还强调,并非所有技术引发的问题都需要法律介入,有些可以通过技术本身或其他非法律手段解决。对于确实需要法律介入的问题,郑老师建议采用分类讨论的方法,并根据技术引入的风险可控性来决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最后,他认为,面对新技术问题时,应借鉴过去的经验寻找解决方案,并重视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分化来预先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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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李策老师首先明确行政法上党的领导的规范内涵,即“一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提出了行政法上党的领导的两个子原则,分析了行政法上党的领导的功能,包括填补理论漏洞、强化党的领导和提供根本保证等。李策老师认为,行政法上党的领导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法律性和价值性等特点,应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上党的领导具有“绝对不可侵犯性”,具有内容根本性和效力高级性,是最具基本性的基本原则——根本原则,同时具有基本原则和根本原则的双重属性。最后,李策老师探讨了党的领导的立法构建问题,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规定党的领导的标准、原则和具体表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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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吕静老师从编辑的视角出发,分享了自己对学科交叉融合和法律技术结合的研究方向的思考。她认为,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可以为本学科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并提到数字法学和网络法学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吕静老师赞同郑晓军老师的观点,即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能够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不必急于增加新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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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周珩副教授指出,本单元主题与研讨会主题“对话”高度契合,并指出章志远教授的发言将对话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谈到五位主讲人的发言时,周珩副教授表示罗智敏教授、章志远教授、李昕教授的选题发挥了宏观引领的作用,展现出了几位发言人深厚的学术功底;而两位年轻学者郑晓军、李策的选题虽然充满挑战性,但他们的分析非常深刻,显示出极高的学术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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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闭幕式由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院长段计珍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旭教授和中心副主任刘红臻教授做总结发言,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士青教授作为下届研讨会主办方代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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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回顾了此次研讨会议,并对其主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深入探讨。王旭教授从西方法治现代化的角度出发,总结了四个主要特征:理性化、世俗化、制度化和普遍化。他指出,尽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能完全摆脱西方话语体系,但仍需对中国情境下的这些特征进行辨析。例如,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追求超越工具理性的价值目标,以及在世俗化进程中仍需关注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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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副主任刘红臻教授在闭幕式上肯定了此次会议对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积极意义。她提到,参会学者们展示了务实、理性和成熟的立场,致力于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独特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推进法治建设。刘红臻教授强调,学者们对于如何处理法治与政治关系应抱有负责任的态度,对经典法治原则的偏离之处应进行批判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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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何士青教授代表学院邀请与会者参加下一届全国部门法哲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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